你好,你要考虑的刑事案件批准逮捕辩护意见 的事,吴某瑞病退之前是有责任的企业家,无违法乱纪行为,无不良恶习,品行端正,不存在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因单位事务涉嫌犯罪。而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东红的天蓝海深和家苑的项目建设,是某某市及某某区两级政府着力推进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市领导均到现场办公,明确指示加紧推进,并得到了市区规划、国土、林业、生态委等部门的原则同意,吴某瑞等人的犯罪主观恶性显著轻微,不存在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行为和可能,其社会危险性是不存在的。
2018-06-11 13:57:10 回复
你好,你要咨询的刑事案件批准逮捕辩护意见 的问题,本案是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东红棚户区改造天蓝海深和家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的,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仅仅对主管或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吴某瑞仅仅是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总经理,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吴某瑞已于2013年12月11日被免去总经理职务,不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已无任何职权,仅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而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与后果发生在2014年2月、6月以及7月,吴某瑞的影响显著轻微。因此由吴某瑞来承担单位犯罪责任,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2018-06-11 13:5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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