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险代位求偿时效一般为两年。
《
民法典》明确,除人寿保险外,其他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是二年,从知晓或应当知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也是二年,自取得
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此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
3.若超过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就可能丧失权利,无法通过代位求偿获得赔偿。
所以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时而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
案情回顾:小胡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
车损险。一次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经认定,事故责任在小李。小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然而,两年过去了,保险公司一直未对小李行使代位求偿权。两年后,保险公司才想起向小李索赔,小李以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此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
2、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未在两年时效内对小李行使权利,超过时效期间,可能丧失向小李求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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