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行为方式方面:
通过有形力如殴打或言语辱骂、嘲笑等方式公然
侮辱他人。
侮辱对象方面:
通常是特定之人,虽不局限于此,但有特定范围。
情节严重方面:
需多次侮辱、手段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等。
偶尔的辱骂等行为通常不构成侮辱罪,像在公共场合用粗俗言语
辱骂他人且情节恶劣、影响坏的,就可能构成侮辱罪。
总之,需综合多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侮辱罪。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素有矛盾。一日,在商场这一公共场合,小胡因琐事与小丽再次起争执。小胡随即对小丽进行言语辱骂,使用粗俗不堪的词汇大声嘲笑小丽,引得众人围观。此后,小胡又多次在不同场合对小丽进行类似的言语侮辱,小丽不堪其扰,精神状态受到影响。
案情分析:1、从行为方式看,小胡通过言语辱骂、嘲笑的方式公然对小丽进行侮辱,符合侮辱行为的构成。
2、侮辱对象上,小胡明确针对小丽这一特定之人实施行为。
3、情节严重方面,小胡多次侮辱小丽,且在公共场合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小丽精神受影响,综合判断,小胡的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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