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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5.03.05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90人
律师解析:
1.适用对象方面,主要针对没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还有那些涉嫌严重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在住处执行可能影响侦查的情况。
2.决定机关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他们有权力作出决定。
3.执行场所通常是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不能在羁押或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4.期限上,监视居住最长不能超六个月,有明确时间限制。
5.权利保障方面,被监视居住人享有通信、会见等权利,但要遵守规定,执行机关也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并进行监督管理。
这些规定能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推动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因其没有固定住处,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小胡认为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条件较差,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双方就指定居所的合理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适用对象上,小胡无固定住处且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决定。
2、执行场所应是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不能在羁押或专门办案场所执行,需确保符合规定。
3、监视居住最长不超六个月,在此期间要保障小胡通信、会见等权利,公安机关也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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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区别如下: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而指定的居所监视是由公安提供的。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更多>>
  • 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区别如下: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而指定的居所监视是由公安提供的。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更多>>
  • 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居所的,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该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的,在该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认为有碍侦查的,报上一级...... 更多>>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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