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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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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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旨在平衡保障诉讼与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在适用中,应精准把握适用条件。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却因特殊情况适用监视居住的,需严格审查,防止滥用。比如对于声称患有严重疾病的,要核实病情真伪及严重程度。
执行地点的选择要依法依规。对于在指定居所执行的,尤其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程序要严格规范,同时要确保不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以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的监督需加强。执行机关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被监视居住人的动态。若违反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及时予以逮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兼顾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适用条件明确,满足逮捕条件却因身体、生理状况等特殊原因,不适宜逮捕的,给予监视居住机会,体现法律人性化。
(2)执行地点有区分,以住处执行为原则,特殊情况指定居所执行。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规定,是出于侦查工作需要,不过对指定居所严格限制,防止权力滥用。
(3)被监视居住人有遵守规定义务,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以确保侦查等工作正常开展,违反规定严重的予以逮捕,是对规定严肃性的维护。
提醒:
若面临监视居住情况,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因违反规定面临更严厉法律后果。
(一)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定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适用条件,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要查看相关诊断证明;对怀孕或哺乳的妇女,要核实情况。
(二)执行地点的选择要依规进行。有固定住处的就应在住处执行;对于指定居所执行的,要确保不是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且对特殊犯罪类型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三)执行机关要告知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的规定,并做好监督。被监视居住人自身也要清楚规定内容,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要是符合逮捕条件,不过像患有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等特定情况,就能适用。
执行地点一般是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没固定住处的,能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办案场所。
被监视居住者要守规矩,比如没经批准不能离开执行地,信息变动要及时报告,传讯时得及时到案。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会被逮捕。
结论: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有特定适用条件、执行地点及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的规定。
法律解析: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却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就能适用监视居住。执行地点通常是在其住处;要是没有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同样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严禁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被监视居住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执行场所,信息变动要及时报告,传讯时要及时到案等。一旦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就可能被逮捕。
如果大家对监视居住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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