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中可通过多种途径保护权益:作为原审第三方,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若为被告,原申请人可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此外,案外人还可行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表达观点;如有争议,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寻求法律援助。

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的救济途径是,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以后的10天之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中止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会无故中止执行的。

救济途径包括:1、案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由执行局自己的裁决合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然后法院将裁决不予执行理解为一个执行行为,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裁定不予执行的救济手段是向法院提出复议或者重新申请仲裁,令仲裁裁定书符合执行条件。通过仲裁维权的,仲裁事项不在受理范围内、仲裁程序违反程序及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法院会驳回执行申请,当事人在不予裁定书下达后十五日内可以发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