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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环境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3.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13人
律师解析:
1.居所得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上正常生活、好好休息,通常得有独立居住处,还有床铺、桌椅、卫生间等生活设施。
2.必须保证安全,得有专人盯着管理,防止被监视居住的人逃跑、自杀、自伤或者搞出其他危害社会的事。
3.环境得相对安静,别让外界打扰到,这样有利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4.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或者其他不合规定的地方执行监视居住。
总之,这些环境标准一方面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确保侦查等工作能正常开展。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一起经济案件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执行机关将其安排在一处狭小且设施简陋的房间,没有独立卫生间,仅有一张破旧的床和一把椅子。小胡认为居住环境太差,无法正常生活和休息,且执行地点距离嘈杂的工地很近,严重影响他。同时,该地点疑似是专门办案场所改造而来,小胡对此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监视居住的场所应能让被监视居住人过上正常生活,本案执行场所设施简陋,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侵犯了小胡合法权益。
2、执行地点环境嘈杂,不符合相对安静的要求,不利于相关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开展。且疑似在不合规场所执行监视居住,违反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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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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