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的
仲裁事宜超出法律准许仲裁的范畴。
这意味着仲裁所涉及的事项在法律上不被允许通过仲裁来解决。
2.无
民事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这类人由于自身
行为能力受限,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可能存在问题。
3.一方通过
胁迫让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这种情况下的仲裁协议是不合法的,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机构没约定或不明确且达不成
补充协议。
缺乏明确的仲裁约定,无法确定仲裁的具体事宜和机构,且无法补充完善。
5.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法实际执行,因为不存在对应的仲裁机构。
6.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且达不成补充协议。
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模糊不清,又无法通过补充协议来明确。
7.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却无法选其一达成协议。
有多个仲裁机构可选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仲裁协议无法有效执行。
8.以口头方式订立仲裁协议或对其效力有异议未裁定。
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效力存疑,未在规定时间裁定也会影响其效力。
9.
合同无效但仲裁条款独立有效。
即使合同整体无效,其中的仲裁条款仍可保持效力。
10.仲裁条款无效后新协议仍需合法。
原仲裁条款无效后,新达成的仲裁协议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
11.仲裁条款因违反强制规定无效。
若仲裁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不能产生
法律效力。
12.仲裁条款因违背
公共利益无效。
当仲裁条款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也是无效的。
案情回顾:小李与小胡
签订合同,其中包含仲裁条款。后因
合同纠纷欲仲裁,却发现仲裁协议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律准许范畴;二是订立协议时小李受小胡胁迫;三是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就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定范畴,此仲裁协议部分无效,因超出部分不在法律允许仲裁范围。
2、一方胁迫订立仲裁协议,违背真实意愿,该协议不合法,自始无效。
3、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无法确定仲裁执行机构,仲裁协议难以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