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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诉讼管辖变为仲裁管辖

苏* 安徽-铜陵 仲裁咨询 2025.06.13 10:49:08 309人阅读

哪些情形下诉讼管辖变为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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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能凭借书面仲裁协议让诉讼管辖转变为仲裁管辖,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当双方在纠纷前后达成包含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仲裁委员会等法定内容的书面仲裁协议时,原本法院管辖的案件会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若一方已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法院应驳回起诉,不过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除外。
3.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考虑好纠纷解决方式,若选择仲裁,确保仲裁协议内容完整、合法有效。同时在纠纷发生后,若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及时向法院提交,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2025-06-13 16: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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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仲裁协议改变管辖方式,将原本的诉讼管辖转变为仲裁管辖。这种书面协议是关键,它是实现管辖转变的依据。
(2)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效力。只要协议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法定内容,就能产生这样的效果。
(3)无论纠纷发生前还是发生后,双方达成符合法定内容的书面仲裁协议,原本由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会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4)若一方起诉到法院,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法院通常会驳回起诉,不过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除外。

提醒:
签订仲裁协议时要确保内容符合法定要求,避免因协议无效影响管辖确定。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6-13 15:0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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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将诉讼管辖变为仲裁管辖,双方需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协议里要明确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符合法定内容的书面仲裁协议都是有效的。
(三)如果一方已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除仲裁协议无效情况外,法院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025-06-13 14:4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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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仲裁协议,将原本的诉讼管辖转变为仲裁管辖。
2.有效的仲裁协议会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只要双方在纠纷前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协议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案件就由约定的仲裁委管辖。
3.即便一方起诉到法院,只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法院会驳回起诉,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2025-06-13 14:1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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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通过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仲裁协议,能将诉讼管辖变为仲裁管辖,有效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需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法定内容。当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这样的书面仲裁协议时,原本可由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会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即使一方已向法院起诉,只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法院就应驳回起诉,不过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除外。这体现了仲裁协议在管辖确定上的重要作用。若大家在仲裁协议的订立、效力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13 12:32:4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有哪些形式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②上市股份制企业;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包含哪些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②上市股份制企业;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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