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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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为了确保质权的确立与生效,需要依照相关程序办理质押物的出质登记手续。换言之,若债务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股权等各类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则此种担保关系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确立,也就是完成出质登记。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法取得质权,也就无权合法地取走债务人用以抵押的物品。

倘若债务人有借款未予偿还之情况发生,债权人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款明文规定请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抵押品以保障该债务得到其应有的履行。在此场合中,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均有权选择将某些特定财产置于债权人名下充当此项债务履约的担保物品。若是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此项债务或者出现了预定的允许实施抵押权的细节情况,债券人便有权享有对上述抵押财产的优先分配权。

关于房产证在银行抵押后能否取回的问题当房地产向特定银行申请抵押之后,房主通常可取回其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由于该银行以抵押权人身份通常仅保留他项权利证明书,故若某人以房地产为抵押物与银行达成协议,抵押权将在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时依法设立。在此情况下,通常可允许房主义务人收回其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子女想以房产作抵押去贷款,父母得跟着一起给银行当担保人。这么做是为了让贷款能顺利批下来,也能保证子女能按时还钱。要是子女到时候还不上钱,父母就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得帮子女把钱还上。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跟父母商量,看看是把房产卖掉,或者通过司法程序把房子拍卖了,用卖房子的钱来还欠款,要是还能剩下点钱,就再还给业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想通过抵押房屋来偿还外债,得先考虑具体情况。如果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他要是没经过配偶同意就擅自抵押,这行为可能不被法律认可哦。所以啊,在动用房产抵押这招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双方的意愿和法律规定,保证合法合规才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