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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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夫妻双方完全有权利就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作出约定,将这些财产分别划为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是一部分属于个人所有权、另一部分属于双方共有所有权。然而,这样的约定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方可生效。同时,这一夫妻间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将对他们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对于该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假设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的情况下,则该婚内忠诚协议应当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换句话说,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协议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单方个人业务的借贷合同,被视为处理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离婚时有法律效力。但如系出于生活情趣或非真实商业目的(如家庭付出后的“借款”),这些并非实质性金钱交易,而是夫妻间的玩笑,不应视为有效借贷协议。此类借款协议应被视为无效。

夫妻间签署的“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复杂性。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条款通常无效,因其关注人身属性和亲属关系。但财产分配和违约补偿条款在自愿遵守下虽无法律约束力,仍受法律默许。忠诚义务属道德而非法定,法律不强制执行。协议定义为承诺婚姻中忠诚的准则,违约方需承担经济责任。尽管协议存在,但不具备法院强制执行力,也不属于民法典财产约定范畴。

离婚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条款,无欺诈胁迫,具有法律效力。它详细规定婚姻终止后的债权债务处理、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焦点在于身份解除和随之的财产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