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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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所述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汇总为三年。此项规定的含义便是,倘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偿付义务,则债权人理应在得知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并确定责任主体之时起算至满三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为确保借款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首要前提需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各项要素,具体而言,即行为人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事项另有约定。

为了使借款协议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首要的条件便是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项因素,以保证该法律行为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这些元素具体指:(1)参与合同签署的行为人均具有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签署合同的意愿均为自愿且真诚,并无任何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况存在;(3)合同内容不得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关于交通事故谅解书签署之法律效力问题探讨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谅解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够获得被害者或其家属的谅解书,这将有助于在法院判决时,对他们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有,有对方签字说明双方是基于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合意,合同自双方签字后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