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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分给女的吗

时间:2025.01.11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059人
律师解析:
关于宅基地是否分给女性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说明:
一、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通常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
当女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所在家庭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时,在家庭申请宅基地的过程中,她是能够参与分配使用的。
二、外嫁女性的情况
若女性已经外嫁,并且在新的居住地已经取得了宅基地,依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她在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就不能再分得宅基地了。
因为“一户一宅”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避免宅基地资源的浪费。
但要是她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宅基地,同时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话,是可以保留或者申请宅基地的。
三、特殊情况
对于因离婚等原因导致生活没有住所的女性,如果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也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比如,离婚后没有其他住房,且自身经济条件无法购买或租赁合适住所,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宅基地申请。
总之,女性能否分得宅基地,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案情回顾:

小朱外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宅基地,想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原组织部分成员反对,认为外嫁女不应再分。同时,小静离婚后无住所,申请宅基地也遭部分人质疑,争议焦点在于女性在不同情况下能否分得宅基地。

案情分析:

1、若女性如小朱,外嫁后在新居住地无宅基地,且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依据规定,她可以保留或申请宅基地,部分成员的反对缺乏法律依据。
2、对于像小静这种因离婚无住所的女性,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时,相关部门应考虑其申请,质疑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3、女性能否分得宅基地关键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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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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