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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应具备哪些条件和要求

时间:2025.01.11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900人
律师解析:
遗嘱要想有效,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和要求,具体如下: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项严肃且重要的民事行为,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
只有这样,所立遗嘱才可能被法律认可。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完全出于自愿而作出的决定,不能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等外力因素的干扰。
如果遗嘱是在他人的欺骗或强迫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显然不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因为每个人只能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进行处置。
4.遗嘱形式合法: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各自特定的法定要求。
以自书遗嘱为例,它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日期,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和要求,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遗嘱人去世后,其遗产才能严格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合理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房产留给小李。但小静提出质疑,称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佳,且可能受小胡胁迫,遗嘱内容还涉及部分已赠给小丽的财产,遗嘱形式是打印却无见证,争议点在于该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关于遗嘱能力,若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佳、存在认知障碍等影响判断和表达能力情况,则缺乏遗嘱能力,遗嘱可能无效。
2、若小朱是受小胡胁迫订立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应认定无效。
3、遗嘱涉及处分已赠给小丽的财产部分,因该财产已非小朱所有,此部分内容无效。
4、打印遗嘱缺少见证等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也会影响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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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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