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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遗嘱以什么为准

时间:2025.01.11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409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效力判断有明确规则,具体如下:
一、公证遗嘱不再具优先效力
以往公证遗嘱在多种遗嘱形式中具有优先性,但《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其优先地位。
当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不再以公证遗嘱为准,而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例如,某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之后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那么按照《民法典》规定,应以自书遗嘱这份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有效条件的判断
遗嘱要有效,首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认识和表达自己的意愿。
同时,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外界因素干扰。
而且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遗嘱不能将全部财产处分给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而忽视了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权益。
三、遗嘱形式要求
遗嘱形式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有不同法定要件。
以代书遗嘱为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且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
总之,判断以哪份遗嘱为准,关键要看遗嘱是否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以及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之后又自书遗嘱,把房产给了小胡,两份遗嘱内容抵触。小胡主张按自书遗嘱继承房产,小李则认为公证遗嘱应优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公证遗嘱不再具优先效力,当多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小朱的自书遗嘱时间在后,所以应按自书遗嘱执行,房产应归小胡。
2、判断遗嘱效力还需看有效条件,小朱立遗嘱时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违规及违背公序良俗,自书遗嘱就有效。
3、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在本案中,小胡依据有效的自书遗嘱主张房产权益,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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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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