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指出,鉴于
收集证据的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备扣留事故车辆及
机动车行驶证的权力,并且会开具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当处于对方全责的情形时,一般来讲是能够向交警提出扣车请求的。
扣车的主要意图在于对车辆的性质、状况以及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因素进行检验、鉴定。
通过这些检验鉴定工作,能够确切地确定事故责任,为后续的理赔等事宜提供坚实的依据。
然而,倘若车辆存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等情况,那么交警无需考虑事故责任的归属,便可直接对车辆进行扣留。
总而言之,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通常是可以要求交警扣车的。
这样做有利于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事故处理过程的公正性。
只有通过对车辆等相关因素的细致检验和鉴定,才能准确地划分事故责任,为当事人的理赔等后续事宜奠定良好的基础。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小李全责。小朱要求交警扣车,交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准备检验鉴定。但小胡认为,交警不应随意扣车,即使小朱要求,也不能扣,双方就交警扣车行为的合理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及行驶证,小朱要求扣车,交警扣车行为有法可依。
2、扣车目的是对车辆相关因素检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为后续理赔提供依据,所以在小李全责情况下,交警按程序扣车并无不妥。
3、若车辆存在未挂牌等法定情形,交警可直接扣车,本案未提及这些情况,交警基于小朱请求扣车合理合法。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