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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庭主妇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4.12.2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59人
律师解析:
1.在离婚这个特定情境下,家庭主妇的财产分割主要是以《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的。
2.家庭主妇在婚姻持续的过程中,往往付出了诸多心血,比如全身心地照料家人生活起居、精心打理家庭琐事等,她们的付出是不可忽视的。
正因如此,在财产分割环节,她们有权利去主张一定的权益。
3.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应当进行均等分割,像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这些都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
而对于那些在婚姻中,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而承担了较多义务的情况,离婚时,该方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并且另一方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4.倘若家庭主妇在婚姻期间开展了家庭副业等活动,那么她所获得的收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如果一方出现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不良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这一方就可以酌情少分甚至不分。
5.总之,离婚时家庭主妇的财产分割是一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虑的问题,必须以公平合理为基本原则,具体的处理方式则要依据实际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女)是家庭主妇,小李(男)提出离婚。小朱在婚姻中精心照料家人、打理家庭琐事。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等。小朱认为自己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应多分得财产,且怀疑小李有隐藏财产行为,小李否认,这成为争议点。
案情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工资、奖金等都属共同财产。
2、小朱若能证明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承担较多义务,可请求小李补偿。
3、若小李确实存在隐藏财产行为,分割财产时可少分甚至不分,小朱需举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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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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