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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时间:2025.03.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38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士。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生理缺陷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士;
其次,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性;
再者,是那些作为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唯一监护人的人士;
此外,因案件具有特殊性或应对案件调查之需,采取此项措施更为适宜者;
以及,在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终结时,为确保案件顺利推进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士。
在实施这项措施时,也有着相应的准则和要求。
具体如下: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而擅自脱离执行监视居住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同意而私自会晤他人或进行通讯联络;
(3)在警署要求传唤的时候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4)禁止以任何方式影响证人提供证言的行为;
(5)严禁销毁证据、编篡假证或串联抗拒调查。
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违反上述规定并达到一定程度,将会面临逮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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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登顺律师

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

侯登顺律师毕业于甘肃名校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就职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厅国家保密局,因热爱律师职业,后辞职省委工作,现就职于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类、公司类纠纷,胜率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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