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建设工程的
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实际施工人遭遇发包方未履行支付
工程款项之约定义务的境况,符合特定情形时,即可有权代表
承包人以自身名义向发包方提出相应诉求。
此种被称为“实际施工人的
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构建所包含的基本要素如下:
首先,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应确立一份合法且具有效力的工程承包合约;
其次,承包人未能积极采取行动行使其针对发包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第三,该项债权必须是不归属于承包人独有且专属本身权益的性质;
最后,实际施工人针对发包人的债权亦须临近或者已经到期。
就代位求偿数额的计算而言,其数值往往依据实际施工人已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双方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作为基础。
此外,还需斟酌工程变动和索赔等可能会对金额产生影响的各类因素。
然而,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准则需要按照各个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相关法律
法规,并且,综合考虑到每一个案件的独特情境才能最终予以确认。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