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代位求偿权是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本质是在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实际施工人可代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要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几个条件: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有合法到期债权;他们怠于行使权利;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债权已到期,且因前者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实现。
对于解决措施和建议,实际施工人应先收集证据,证明上述条件成立。在行使权利时,注意代位求偿范围以自身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为限。同时,要做好应对发包人抗辩的准备,因为发包人可将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抗辩向实际施工人主张。
法律分析:
(1)实际施工人代位求偿权是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设,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意味着即便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也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该权利行使需满足多项条件。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有合法到期债权是基础,若债权本身不合法或未到期则无法行使。
(3)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权利也是关键条件。若其积极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则不能代位求偿。
(4)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债权已到期,且因对方怠于行使权利影响自身债权实现,此时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5)代位求偿范围以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债权为限,且发包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抗辩可向实际施工人主张。
提醒: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严格满足法定条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实际施工人在考虑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先确认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存在合法到期债权,可通过查看相关合同、结算文件等方式收集证据。
(二)要证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权利,可留意其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债权。
(三)实际施工人需确保自身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已到期,并且因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
(四)实际施工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不能超过其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数额。同时,要做好应对发包人抗辩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实际施工人代位求偿权是指,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积极向发包人追讨到期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实际施工人可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相关权利。
2.该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突破合同相对性。
3.行使此权利需满足条件,如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有合法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权利、实际施工人对其债权已到期且受影响等。
4.代位求偿范围以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债权为限,发包人可向实际施工人主张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抗辩。
结论:
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等情况,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可代位行使相关权利,且有行使条件和范围限制。
法律解析:
实际施工人代位求偿权是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种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几个条件,首先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要有合法到期债权,其次他们需怠于行使权利,最后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已到期,且因前者怠于行使权利影响自身债权实现。同时,实际施工人代位求偿范围以其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为限,并且发包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抗辩可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若在实际施工中遇到相关权益问题,涉及到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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