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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起诉对方

时间:2024.11.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61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得以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妥善处理而提起的对于债务人的对等关系者进行法律追究的程序。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各类债权自到期之日起,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应得的到期债权或是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性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实质性损失或阻碍其实现的,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应的对等关系者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此种权利仅限于债务人本身专属的权利范畴则不在此列。
在代位权诉讼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将作为原告方,债务人的对等关系者则被视为被告方,债务人则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参与其中。
值得关注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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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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