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谁的名义起诉

青海 - 玉树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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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答疑法务

地区:青海 - 玉树

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人自身的名义提起。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2021-04-08 14:1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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