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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规定是什么法律

时间:2024.11.2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57人
律师解析:
在此所谈论的“代位权”之定义源于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即当债务人为满足自身利益而未能积极有效地行使其针对第三者所拥有的权益,从而对债券持有人的债款产生实质性伤害时,该债券持有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以自我名义取代债务人的位置继续行使原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力。
然而,代位权得以实施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首先,债权持有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款要求应当具有合法性;
其次,债务人未能及时、充分地行使其正当已到期的债权,这无疑给债权持有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权益损伤;
再者,债务人间接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并不专属于任何一方,具备一定的公共性;
最后,以及最重要的一点,即这并非一项封锁性的债权,而是允许第三方参与的债务关系。
代位权的具体运用效果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是对债权持有人而言,他们可以直接接受并享有次级债务人的还款和款项交付,确保了其权益的保护;
接着是对于作为债务人的对方来说,他们的权利运作将被限制,必须承担与代位权实施过程相关的各种必要花费;
再则,对于次级债务人,他们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债权持有人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他们有权利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申诉
从法律角度来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经对代位权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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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债权人......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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