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
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
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该判决也对其产生效力,反之则否。 5,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6,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7,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