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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损失可以一并主张吗

时间:2024.11.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54人
律师解析:
正常情况下,定金之议与损害赔偿责任并不适宜同时主张。
定金属于保证性财产,若负债方未能履行双方事先确立的债务,则应将定金加倍奉还;
反之若是付款方未遵守合约规定,则无权向对方请求退还定金。
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衡量,均参照实际所承受之损失为准。
然而,若定金金额无法填补违约行为导致的所有损失,当事人有权就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在此情形下,须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以证实损失确实发生以及其具体数额。
总而言之,针对定金和损失问题的主张,必须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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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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