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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什么罪行

时间:2024.10.3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倘若行为人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之程度达到严重境地,便可构成本罪名——即所谓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须知此类行为对渔业资源以及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大的损害。
若在法律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或采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方式,并且所捕捞的水产品数量累积达到一定标准,那么,此类行为便极有可能被判定构成刑事犯罪
例如,行为人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明令禁止的捕捞手段,抑或是运用网目尺寸小于最小标准的网具进行捕捞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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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 更多>>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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