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当事人及与案件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之人欲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必须
保证在整个
执行程序尚未结束前进行申请。
然而,针对已经采取的终结
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对于案外人而言,如其对执行标的持有异议,应确保在所指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之前提出;
倘若执行标的已为当事人所承受,也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类
申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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