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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已过追诉时效

时间:2024.10.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21人
律师解析:
关于已经超过追诉实效的涵义指出,当某些违反法规或涉嫌触犯律法的罪行历经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一段特定期限之后,司法机构将不再具有追诉此类违法行为的权力。
此项决定的动机在于随着时间的流逝,证据可能会因自然或人为因素逐渐消失殆尽,证人的记忆有时也难以准确还原案发时的情景,从而使追求并判决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性与准确性受到影响。
此外,还有必要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性以及法律关系的明确性与一致性。
如以轻微犯罪为例,这类案件的追诉时效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便告失效;
然而,对于那些严重侵害社会正常运转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相应的追诉时效往往能延长,以确保能够彻底查清案情,严惩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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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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