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担保期限若无明确约定,依据相关
法规则认定的法定担保期限将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算起并延续至六个月之久。
在此期间,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授权要求保
证人对其债务进行
担保承担。
一旦超过此六个月时限,若债权人未曾向保证人提出权力主张,则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将自然解除。
需强调的是,这六个月属于法律所定义的不可变更期限,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导致该时限的中断、停滞或者延长的
法律效力发生变化。
因此,建议债权人务必关注该时限并确保能够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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