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一般情况下还款日期未到,
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但出现预期违约情况时,
债权人可在还款日期届满前要求担保人担责。
法律解析:
担保责任承担通常以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且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一般
保证中,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
诉讼或
仲裁,且经
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才担责,还款日期未到不满足强制执行条件。
连带责任保证里,虽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但还款日期未到,通常未出现债务人违约不履行债务情形。
然而,若有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等预期违约情况,债权人能在还款日期届满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若您在担保责任方面遇到类似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
担保。
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在还款日期未到之时,小李因担忧小朱到期无法还款,便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认为还款日期未到,自己无需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来,小李发现小朱将名下重要
资产转移,有不履行债务的可能。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本案还款日期未到,若按常规,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小胡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2、对于一般保证,需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担责。还款日期未到,不满足强制执行条件。
3、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虽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但还款日期未到通常未出现债务人违约情形。不过本案中小朱转移资产,有预期违约情况,所以小李可在还款日期届满前要求小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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