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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时间:2024.10.04 标签: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 阅读:1417人
律师解析:
对于法医鉴定申请,下列情况常常导致不受理:
申请资料缺失或不足,以至于不能够做出确切的鉴定结论;
鉴定需求超出了本次鉴定部门的技术条件或者是鉴定能力的范围;
委托人提出的鉴定事项存在违法行为或是违反社会道德准则的情况;
鉴定使用的目的不合法又或者是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良好社会风俗的情况。
此外,如果被鉴定对象在生理或者心理上无法满足进行检验的条件,这同样有可能使申请遭到拒绝受理。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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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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