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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孟* 江西-九江 医疗事故鉴定咨询 2025.10.08 14:28:21 374人阅读

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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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事故鉴定需双方共同委托,一方直接申请医学会不予受理,这是为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双方的参与度。

(2)当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家医疗机构,若其中一所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其他医学会不再受理,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鉴定。

(3)若医疗事故争议已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就无需再进行鉴定,司法程序已有定论。

(4)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除死因、伤残等级鉴定外,鉴定程序通常不再进行,因为司法程序已启动。

(5)非法行医造成的患者健康损害不在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内,因其本身不具备合法医疗行为的前提。

(6)对于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样遵循规定不予受理。

提醒:遇到医疗纠纷,需先确认是否属于可受理鉴定范围,避免盲目申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8 17: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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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应确保是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而不是一方直接提出申请。
(二)当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若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就不要再向其他医学会申请,避免重复。
(三)若医疗事故争议已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就无需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四)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除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外,不要再启动鉴定程序。
(五)对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情况,不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六)要留意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025-10-08 16:5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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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不符合双方共同委托的规定,不予受理。

2.医疗事故涉及多家医疗机构,若其中一家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为避免重复鉴定,其他不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已由法院调解或判决,因司法程序已有结果,不再受理鉴定申请。

4.当事人已提起民事诉讼,除死因、伤残等级鉴定外,司法程序启动后鉴定不再进行。

5.非法行医致患者损害,不在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内。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予受理。

2025-10-08 16:3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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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六种不予受理情形,包括一方直接申请、多地涉事有机构已受理、已司法调解或判决、已提民事诉讼、非法行医致损及其他规定情形。
法律解析:医疗事故鉴定有其规范和流程。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规定,需双方共同委托,这保证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双方的参与性。若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再重复鉴定会造成资源浪费且可能导致结果冲突。已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程序已有定论,无需再进行鉴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除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外,鉴定程序不再进行,避免鉴定与司法程序的冲突。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不在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因其本身就不合法。如果遇到相关医疗纠纷,对这些规定不清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0-08 15:3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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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基于程序合规、避免重复以及鉴定范围等多方面考量。若当事人一方直接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已有司法处理结果、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特定情况除外)、涉及非法行医等情况,医学会不予受理。
2.对于患者,应在准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确保和涉事医疗机构共同委托申请,避免单独行动。若医疗事故涉及多家医疗机构,要留意是否已有鉴定申请被受理,防止重复申请。若已进入司法程序,除特殊情况外,无需再申请鉴定。对于医疗机构,需明确非法行医不在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内,应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活动。

2025-10-08 15:07:5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予受理的:(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委托上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予受理的:(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委托上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工伤鉴定申请不予受理情形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工伤的范围包含哪些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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