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医疗事故鉴定需双方共同委托,一方直接申请医学会不予受理,这是为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双方的参与度。
(2)当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家医疗机构,若其中一所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其他医学会不再受理,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鉴定。
(3)若医疗事故争议已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就无需再进行鉴定,司法程序已有定论。
(4)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除死因、伤残等级鉴定外,鉴定程序通常不再进行,因为司法程序已启动。
(5)非法行医造成的患者健康损害不在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内,因其本身不具备合法医疗行为的前提。
(6)对于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样遵循规定不予受理。
提醒:遇到医疗纠纷,需先确认是否属于可受理鉴定范围,避免盲目申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应确保是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而不是一方直接提出申请。
(二)当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若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就不要再向其他医学会申请,避免重复。
(三)若医疗事故争议已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就无需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四)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除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外,不要再启动鉴定程序。
(五)对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情况,不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六)要留意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若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不符合双方共同委托的规定,不予受理。
2.医疗事故涉及多家医疗机构,若其中一家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为避免重复鉴定,其他不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已由法院调解或判决,因司法程序已有结果,不再受理鉴定申请。
4.当事人已提起民事诉讼,除死因、伤残等级鉴定外,司法程序启动后鉴定不再进行。
5.非法行医致患者损害,不在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内。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予受理。
结论: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六种不予受理情形,包括一方直接申请、多地涉事有机构已受理、已司法调解或判决、已提民事诉讼、非法行医致损及其他规定情形。
法律解析:医疗事故鉴定有其规范和流程。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规定,需双方共同委托,这保证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双方的参与性。若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再重复鉴定会造成资源浪费且可能导致结果冲突。已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程序已有定论,无需再进行鉴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除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外,鉴定程序不再进行,避免鉴定与司法程序的冲突。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不在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因其本身就不合法。如果遇到相关医疗纠纷,对这些规定不清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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