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群组罪行案件中,
从犯的情况下仍存在被不予
批准逮捕的可能性。
在此类
犯罪行为中,从犯在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通常是支持或协助性,其所涉及的
犯罪程度相对于主谋而言可能较为轻微,对社会的危害风险也相应更低。
一旦有相关
证据证明从犯已经主动向公安机关
自首,显示出了
立功表现等法定的从轻、
减轻处罚的情节因素,或者案件的事实情况并不清晰,证据无法充分确定,那么他们就都有可能因此而获得不予
批捕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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