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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4.09.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042人
律师解析:
在仅有被告一方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不加刑原则得以适用。
然而,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自诉人提起上诉,则此项原则并不适用。
此外,若被告一方提出上诉,但被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非出现新的犯罪事实以致检控机关追加起诉,否则亦不得对被告方施加重刑处罚
总结来说,这项原则旨在确保被告方的上诉权利得以实现,消除他们上诉过程中的种种顾虑与担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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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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