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正规程序,异地刑警实施
拘留行动时,
被拘留犯人的法定
拘留期限不得超过整整37个自然日。
当公安机关对某位被拘留的嫌疑人判断为有必要执行
逮捕措施之时,他们需在该嫌疑人正式被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属于该地区
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对其进行
刑事诉讼审查和核准
批捕的请求。
而如果该情况较为特殊,例如涉及到
流窜作案、多次
犯罪以及团伙作案等复杂严重的
刑事案件时,提请针对该些人员进行刑事诉讼审查和批捕的请求期则可适当延长,延长的日期范围为1日至4日不等。
而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寄来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他们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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