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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无效的情形不包括哪些

时间:2024.11.1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852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并不被视为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范畴:首先是转让双方均是以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交易且其表达的意向是明确无误的;
其次,在此过程中,转让方严格遵守了有关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所有条款;
此外,持续履行完所有必备的审批和登记手续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当然,为了确保公平和公正,我们需要确认此次转让并未对公司本身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受损;
同时,也不能忽略欺骗、强迫、威胁等负面手段在其中的影响;
最后,也不能容忍有任何恶意串通、共同蓄谋损害国家、社会大众或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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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胜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陶胜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胜道律师团队创始合伙人。 团队专注政企法律顾问与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目前担任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龙华区政府、龙华区司法局等多家政府单位,中广核集团、深圳市文锦中学、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等国企、事业单位常年/专项法律顾问。 同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及科技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注复杂商事诉讼、股权顶层设计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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