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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刘** 江苏-镇江 股权咨询 2025.07.06 11:58:17 406人阅读

哪些属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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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像国有股权交易有特定审批程序要求,若未履行审批就转让,协议无效,这是对交易程序合法性的严格要求。
(2)违背公序良俗,以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转让股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不会认可此类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类主体缺乏对协议的理解和承担责任的能力,所签股权转让协议自然不具法律效力。
(4)双方虚假意思表示,为达到非法目的虚构股权转让事实,协议是不被法律承认的。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让方和受让方勾结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破坏了公平的交易环境,协议无效。

提醒:进行股权转让时要确保交易合法合规,避免出现上述无效情形。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06 18: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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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进行涉及国有股权等需特定审批程序的股权转让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相应审批流程后再签订协议。
(二)确保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公序良俗,不将其作为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的手段。
(三)确认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避免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四)保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虚构股权转让事实以达成非法目的。
(五)杜绝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07-06 16:5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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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1.违反法规:若违反法规强制规定,像国有股权交易未经特定审批就转让,协议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以逃债为目的恶意转让股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协议会被判定无效。
3.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4.虚假意思表示:为骗贷虚构转让事实,协议无效。
5.恶意串通:转让方和受让方勾结,损害他人权益,协议无效。

2025-07-06 16:2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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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权转让协议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五种情形下无效。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相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像国有股权交易未经特定审批程序,破坏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秩序,所以协议无效;违背公序良俗,以逃避债务恶意转让股权,损害了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不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协议也会被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理解行为后果,其签订的协议自然不具法律效力;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并非真实的交易意思,应认定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协议也无效。若在股权转让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协议是否有效,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06 14:3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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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主要包含五类情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像国有股权交易需特定审批程序,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国有股权,协议会被判定无效。二是违背公序良俗,以逃避债务恶意转让股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协议不具效力。三是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四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如为骗取贷款虚构股权转让事实,协议无效。五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让方与受让方勾结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协议同样无效。

为避免协议无效,交易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确保交易合法合规。仔细审查交易目的和背景,杜绝恶意转让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确认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保证意思表示真实。严格遵守公平原则,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025-07-06 13:22:34 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包括什么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包括什么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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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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