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依法对嫌疑人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检察院对其进行
批捕的具体期限通常为法定的7个工作日左右;
然而在特定状况下,报请批准延期的期限可扩充至1到4个工作日。
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有关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被延长至30个自然日内。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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