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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这并不必定如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再加上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所需的7个工作日,总共可达37天之久。
若在这37天内,被拘留人员仍未能获得释放,便意味着他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执行了相应的羁押措施。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对当事人实施拘留满30天之后,将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逮捕,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此程序。
若公安机关认定涉案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当事人具备法定或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亦或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本案的证据存在较大的缺失可能性,那么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024-05-22 09:2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