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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执行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15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57人
律师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实施条件,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束、拘留或独自适用合并刑期之外的其他附加惩罚方式;
其次便是可能将受牢狱之灾,但通过取保候审基本能够确保不会对其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
再次就是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是正处于妊娠期及正在哺育自身新生儿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以避免对其社会活动造成潜在威胁;
最后则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仍未彻底结束处理时,需要适当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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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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