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在遭遇破产境地之后,无论公司之前是否身负外债,
债务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只不过具体的支付方式与秩序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规范。
在
破产程序纯熟开展过程中,各涉事方将会共同参与公司的财物
清算操作,以期最大限度地偿还
债权人所要求的
债务。
在
债务清偿方面,公司首要关注并优先解决的问题是破产费用以及公用事业债务,然后才会依循法定权益顺位有效地清偿剩余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定义,倘若公司现有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则普通债权人需牺牲部分利益,接受按比例清偿的政策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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