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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时间:2026.04.01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75人
律师解析:
1.对债务人
财产处分权受限,要保管好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相关人员有保管、协助清算义务,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无效。
2.对债权人: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需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
3.对民事程序:
涉债务人的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案情回顾:

小胡经营的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被受理。公司会计小丽未及时将公司印章和账簿资料交给管理人,仍擅自保管。小胡公司此前欠小朱的货款本未到期,小胡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却对小朱进行了个别清偿。同时,小静作为小胡公司的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清偿债务,而是准备直接还给小胡。另外,涉及小胡公司的一起民事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正在进行。

案情分析:

1、对债务人小胡的公司而言,其财产处分权受限,会计小丽应将公司印章和账簿资料交给管理人,小胡对小朱的个别清偿无效。小胡公司有关人员有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及协助清算等义务。
2、对债权人小朱来说,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若债权附利息应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且小朱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3、对于相关民事程序,涉及小胡公司的民事诉讼应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小胡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小静作为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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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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