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
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其负责执行机构在特定情形之下有权进行调整。
例如,当处理案件的司法机构发生改变,以及在出现其它法定原因时,原负责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
司法机关便有可能将职能转交至其他机构。
如案件由公安部门交由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此时检方即有可能承担起监管被取保候审者的职责。
然而,此种权力的转移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且必须
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