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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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会开展哪些侦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于现行犯罪者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有权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于已经被羁押的人员,应在拘留后的24个小时内尽快进行针对性的审讯调查。自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构首次接受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算起,他们可以自行聘请律师来为其提供全面而深层次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包括代理申诉和控告等事项。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通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行为。但如果案件复杂,两个月期满仍未结案,侦查机关需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拘押期限。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地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大型犯罪团伙案件等,侦查机关还可以再次依法延长调查期限。

在刑事调查程序中,如果被拘留者的拘留日期到了,一般来说,负责调查的司法机构会继续调查。虽然拘留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查结束了。实际上,如果在拘留期内没有完成调查任务,司法机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调查相关的强制措施,比如考虑取保候审、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便继续深入调查。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调查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适合快速审理,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批后才能延长。

依据法律法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拘留后进行的调查工作,其持续时间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法定上限。要是涉案情况特别复杂,或者调查期限已满但还没完成全面调查,那就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将调查期限延长一个月。但是,如果遇到因特殊原因导致在较长时间内难以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就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请求适当延长该案件的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