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患有肝硬化并出现腹水症状的人士是否能够遭受
刑事拘留的问题上,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和权衡。
通常情况下,若其病情严重程度已经达到可能对生命构成威胁的地步,亦或在押期间难以获得恰当且充足的医疗保障,那么便有可能无法承担刑事拘留所带来的身心压力和风险。
然而,假如这类病患的病情相对较为稳定,并不妨碍他们参与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那么是可以考虑予以刑事拘留处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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