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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后返还的是否成立受贿罪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45人
律师解析:
在受到贿赂后,尽管返还了部分或全部所得,但是该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这是因为,若受贿行为已然实施完毕,也就是说,受贿之物其实已被接受且处在受贿者的掌控之中,那么即便后来进行了返还,也无法改变受贿罪行的既定事实。
然而,在量刑环节上,返还行为或许会被视为减轻处罚的因素加以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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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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