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贿之后再予以退回的情形,是否构成相应的行贿犯罪,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境进行细致的分析。若在受贿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且行贿方出于不当动机向公职人员提供财务援助的情况下,即便后来退还了相关财物,亦无法改变其所涉及到的行贿犯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凡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送予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行贿犯罪。因此,无论贿赂是否得到退还,行贿者的行为都已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在面对收受贿赂后返还这一行为时,关于其是否构成行贿罪,我们需对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倘若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圆满结束,并且行贿者所提供的金钱或其他贵重物品系出于非法动机赠予国家公职人员,那么尽管事后已经将礼品等物件无偿退回,此种行为同样不能否定行贿罪的存在性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以图谋不当利益的行为,即构成行贿罪。因此,即便贿赂已被退还,行贿者的行为仍然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在收到贿赂并予以退还之后,是否会构成行贿罪,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若接收贿赂的行为已然完成,并且行贿者出于违法目的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务,即便此后对所获财物实施退回,亦无法改变其行贿罪的既定事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为谋求不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的行为,即构成行贿罪。因此,无论贿赂是否得到退还,行贿者的行为都已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专业解答收到贿赂后即使退还,若已完成接收且出于违法目的,行贿罪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以谋求不当利益,即构成行贿罪。退还与否,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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