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刑律规定,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时限最长期限可达37天。
若警方认为有必要将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应当在
拘留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并请求检察院审查与核准;
如存在特殊情形,则其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而对于那些流窜犯案、反复作案以及群体作案的重要
犯罪嫌疑人,警方请求检察院审核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30天。
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天内,应做出予以
批准逮捕或否决逮捕的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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