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夫妻之间的
债务清偿方式须依据
债务的具体性质进行判断与安排。
若为夫妻共同之债,则依法应由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此处所谓“共同之债”,涵盖了以下两类情况:第一种情况,系指夫妻双方在债务发生时共同签署相关文件或在事后对该笔债务予以明确认可;
第二种情况,则是指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然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虽然其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只要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仍可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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