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向法律机构控告他人
诽谤案件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关键性
证据:第一类证据即是
证人证言,即是能够准确说明被告是否确实存在诽谤行为的
证人们的详细陈述;
其次,与本案有关的书面证据亦显得至关重要,例如被指控人散布的带有诽谤性质的文字材料;
再者,视听资料也是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如录音带、录像带等能够直观反映出诽谤事件实际发生状况的物品;
最后,电子数据无疑也是此类案件中,尤为关键的证据类型,尤其是涉及到的实时聊天记录、往来电子邮件等等。
然而,若诽谤行为是通过公开演讲、网络平台等途径实施的,那么相关的记录以及传播证据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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